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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  2023-04-18  

各市(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兰州新区党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23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十四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2023年4月15日


2023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重要内容,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责任单位: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二)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三)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制度,并将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述法全覆盖。在年终述职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专题述法,采取适当方式有序扩大公众参与。(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进一步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倾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推动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持续优化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加强机构编制保障,推动各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职。全面清理乡镇(街道)议事协调机构,综合设置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适应基层工作特点,统筹乡镇(街道)人员编制分类管理和使用,推动人员编制、资源管理服务向基层一线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五)及时完善权责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家部委权责清单变化情况,按照《甘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动态调整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进一步理顺基层与上级政府部门的权责关系。研究拓展权责清单应用的有效途径,推动权责清单在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六)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坚持“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对清单所列事项,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履行职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七)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作用,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健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领编制、联合审核、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机制,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现全覆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全面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优化营商环境配套制度建设。围绕开展“主动创稳”行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和市场预期。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深化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涉产权案件,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强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办理破产案件。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及时完成有关规章修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定和“两轻一免”清单制度,建立涉企轻罚免罚清单,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九)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攻坚活动


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关于营商环境“大优化”工作安排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攻坚实施意见的要求,着力解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历史遗留积案、诚信修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司法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出台《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政府规章,修订《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政府规章,确保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探索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落实立法协商、立项论证评估、立法风险防范、征求意见反馈等制度机制。修改完善《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制定印发《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推动政府规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深化立法宣传引导,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二)优化立法工作程序


制定《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完善政府立法联系点机制,落实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机制,规范立法审查工作各环节,明确具体流程,理顺立法工作各责任主体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立法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确认失效、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制度,加强事前事后的监督管理,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组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咨询专家库,有效发挥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效能,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四)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健全落实合法性审查程序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五)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甘肃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公布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六)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制定《甘肃省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甘肃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甘肃省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五、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稳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对全省行政执法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保障基层一线执法力量。研究制定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对下沉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八)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按照国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定全省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推进“全省行政执法能力三年提升行动”。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网络传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以罚代管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六、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九)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机制


启动修订《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夯实各地各部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十)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服从依法作出的应急管理措施。强化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建设,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完善地质、气象、水旱、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夯实应急物资保障基础。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监督、引导和处置,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


按照中央部署和“乙类乙管”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第十版方案,做好政策有序衔接,加强重点人群保护,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动态开展大型密闭场所防控和大型活动管理。优化医疗救治资源配置,加强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全力保障群众就医用药需求。重点做好老年人、儿童和基础疾病群体的防护和救治,强化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和健康管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筑牢公共卫生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


七、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加强行政调解和裁决工作


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改造完成省本级行政复议办公办案场所并投入使用,改造提升全省各地行政复议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更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服务。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化平台。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动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全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做好行政复议员资格审核、政府任命、持证上岗。推进行政复议监督多元化,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法检协作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复议通报制度、抄告制度,全面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公信力。(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十四)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推动落实《关于涉企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作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重要指标,推动涉企行政案件的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政府)


八、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按照国务院安排部署,启动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联合监督、案卷评查、案例指导、执法统计、执法培训、资格考试、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十六)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对公共服务事项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建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将政务新媒体建成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及时准确全面解读政策。(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十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全面落实《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及补偿机制,地方政府不得以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理由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加大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常态化建立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清理集中行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九、进一步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八)继续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做实“甘快办”特色品牌,推动更多高频事项“集成办”“异地办”“掌上办”。优化完善全省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化制作,推进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和新增电子证照标准化制作,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普遍使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依托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功能,为开展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深度应用手机执法移动端 APP,保证“双随机”抽查从任务发起、抽查执行、后续处理、结果公示、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充分利用“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甘肃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等在线监测系统、动态管控系统以及环保电力平台实施大数据分析,用好各种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管理,将人工智能与监管业务融合,深度提升监管效能,精准统筹调配执法资源,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干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三十)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功能,加强推广运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以科技手段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法治建设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对接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组织保障和人才保证,及时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十二)深入推进理论研究和示范创建活动


成立省法学会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会,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工作。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统一部署,完成第二批全省法治政府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宣传推广,启动第三批全省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制定出台加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导意见,全面提升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质效。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联系点工作机制,推动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联系辖区县(市、区)开展综合示范地区创建工作、省直部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开展行业单项示范创建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示范地区和项目,带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学会、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各市州政府)


(三十三)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规定,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专项督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省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压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综合运用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十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


认真对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制定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指标体系,在全省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中期评估,结合法治督察和法治考核进行评估验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落地。(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三十五)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律顾问备案、执业监管等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注重招录、使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和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等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


(三十六)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设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清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做好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注重行政复议人才培养,加强行政复议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多渠道组织业务培训和政治轮训,全面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市县政府和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依托司法所协调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来源:法治甘肃网
责任编辑:高睿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