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彩领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指出,未来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录取。这就意味着,法官助理是日后晋升法官的前提,法官助理这一职业将不再是改革试点夹缝中的尴尬存在。同时,法官助理职业也会迎来巨大的人员缺口。然而,短期内,甚至从长远来看,以公务员序列招收法官助理毕竟不现实,要想堵住这一职业数量上的巨大缺口,就需要招录一大批“外援型”法官助理。
现实层面的探讨:“外援型”法官助理制度问题多多
1.到底缺不缺人?直接从高校优秀法学毕业生中招录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是当下法院的普遍做法,当前,中国高校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超过5万人,这一庞大的分母似乎可以缓解法官助理的人员缺口。但是如何界定优秀,如何让这些初出茅庐的学生尽快“可用”。现实的情况是,在这些庞大的分母之上,可切实能够成为法官“左膀右臂”的法官助理屈指可数。我们到底缺不缺法官助理,这似乎不能靠简单的数字统计。
2.能不能留得住人?能够尽快胜任工作的优秀法官助理数量并不大,而这些人才如何留下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至少,现有的福利、待遇似乎仅对应届毕业生有一定的吸引力,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对他们来说,可选择的历练渠道不止一条,没有必要在传统模式中“挤独木桥”。
3.“铁打”的法官,流水的助理?通过笔者与所在法院数十名法官助理的访谈获知,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并未把担任法官助理当作自己的长久职业。这说明,法官助理要想借助外援来填补,不在职业待遇和职业前景上下功夫,将把法院变成法学院的“实践教育基地”。数量锐减的法官不仅要面临案件的压力,还要承受“培养一个走一个”的心理落差。
4.“熟人社会”中的社交隐患?另外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则是更为长远的司法公正问题。目前绝大多数法官助理在离职后会选择从事律师职业,现有法律对法官助理离职后能否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无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容易出现少数人滥用担任法官助理的经历,腐蚀利诱法官群体,作为日后代理案件的“敲门砖”;或者在日后的案件代理中为当事人与法官“牵线搭桥”。
除此以外,对法官助理的职能作用迄今尚无明确界定,如在法官的授权下,多大程度上能够单独履行司法事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怎样界定?法官助理怎样管理和考评?这些都是需要细化和明确的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法官助理职业就缺少两性的发展空间。
解决路径的探讨:把好门、管好事、想在前
1.把好入门关:严格法官助理的招录考试。要想充分体现使用法官助理的初衷,招录的法官助理就必须达到“优秀”的标准。一方面,由于法官助理主要帮助法官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即使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也并不要求达到法官一样高的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法官助理的前提,事实上大多数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法学毕业生更倾向于去做律师而不是担任法官助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以低于司法考试的难度并结合法官助理的工作要求设立国家统一的法官助理考试,作为招录法官助理的第一道“门槛”。
2.拓宽入门渠道:优秀法律人才可免试。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内部循环将是今后司法发展的方向之一,可规定优秀律师、法律学者在担任法官后可以推荐其原先的助手、学生担任其法官助理,而且这种途径招录来的法官助理可以直接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既缩短了法官和法官助理的“磨合期”,又让法官团队可以迅速地投入工作且效率更高。当然,法院在招录前还须针对这类法官助理制定专门的考核制度,明确问责机制,一旦考核不称职,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3.规范管理方式:探索选配双向与业绩积分考评机制。笔者所在法院的审判专业团队就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如法官助理的选配采用双向选择机制,既满足了审判团队对法官的需求,也充分听取了法官助理的意愿,达到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合1+1+1>3的效果。同时还创新考评机制,对法官助理进行全程终身积分制考评,并将积分作为法官助理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调动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有助于留住人才,确保优秀审判团队的稳定性。
4.规定任职回避:防止司法腐败要先行考量。法官助理和法官相比各方面的影响力都较低,若适用与法官同样的任职回避制度难免过于严格,应当以略宽松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法官助理任职回避制度,建议规定如下:“法官助理从法院离职后,不得担任其曾服务过的法官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助理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等。(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